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与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19-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我国社会法的一种,能有效维护人们的社会合法利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我国社会法的定位,可以说十分关键。就其本质而言,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同时又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新时期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我国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社会法; 关系探讨;
当前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整体的经济发展环境都不是很好,竞争愈发激烈,而且,我国也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体系、转换经济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国企改革,在促进私营经济大力发展的同时,产生了较多的下岗职工,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激烈,很多小企业在优胜劣汰下不断破产,被兼并重组,加之我国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大批量的农民工进城,而且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涌入社会,导致我国在就业上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就业缺口较大,这就需要合格的社会法来保障人们的社会合法利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两大社会法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从本质上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进行分析,劳动法是协调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障法则是协调由公民、社会组织、社会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之间构成的社会救助、保险以及福利而出现的各种关系。虽然二者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合法利益而颁布的法律条文,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成果,但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的产物。
二、劳动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 劳动法简述
我国对劳动法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能对我国社会的劳动关系以及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有效进行保护和调整;而广义上的劳动法则是指在应用意义方面的劳动法,包括狭义的劳动法,同时还囊括了其他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并因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劳动法一般都是泛指广义的劳动法。
(二) 劳动法的特点
自从199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劳动法以后,一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第二阶段是垄断阶段,第三阶段是国家垄断阶段。到了国家垄断阶段,劳动法的发展已经臻至完善,不再是单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的权益,同时还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凸显了人本主义,在社会功能方面能够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并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劳动法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保护法对劳动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企业的管理者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保护,但因为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都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在总体上,劳动法会稍微向劳动者倾斜,更多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劳动者管理法则是为了更好地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能够正常运行。在实际运用中,使用者必须将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协调统一,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
第二,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体。劳动标准法是根据劳动的标准,对劳动的关系进行协调。换句话说,就是经过劳动法的确认,根据规定的劳动标准并实施劳动标准以后才能协调劳动关系。因此,必须将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运用劳动法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保证企业与劳动者的实际利益。
第三,劳动法还要在实体性与程序性方面相配合。因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而且该系统是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组成的,这就体现了劳动法在实体性方面的特点。同时,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其中就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程序性关系,因此,劳动法必须在实体性、程序性方面与劳动关系中特定的内容一一对应并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保持正常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法保障全体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 社会保障法简述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了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我国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而广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和,也就是说,除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以外,其他的与社会关系保障有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议文件与指示政策,都在社会保障法的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 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员工之间在利益上出现了较为激烈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利益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运行,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承认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贫困及各种风险现象,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策略,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并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保障法具有如下的显著特点:
第一,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点。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首先,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利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运作。其次,社会保障法在保障主体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基本上保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并能够享受到越来越优质的社会保障。最后,社会保障法在责任与义务方面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我国的社会保障法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强制国家、用人单位及社会成员一起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能够正常的运行。
第二,具有严格的法定性特征。社会保障法作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法之一,在其实施方面会受到国家的干预,以保证我国公民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因此,在项目的设立、资金的缴纳和凑集、发放以及利益享受人群方面,都具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和单位都不得违反。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而这还具有密切的关系,在维护公民的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过程中具有相似的作用。
(一) 在发展阶段二者关系的分析
我国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发展的阶段属于上世纪二十年代初,在建立之初,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没有明显的联系。这是因为,劳动法主要是对企业资本家与劳动者只见劳动关系的协调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劳动的标准、作息时间以及最低的工资水平,是用来保障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的利益行为。而社会保障法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救济当时的穷人,并用于保障当时劳动人民的社会救助与保险服务,避免他们因为贫穷、疾病、工伤以及养老问题,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切实维护当时的国家、社会以及被保障人合法的权益。因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立法的目的上是两种不同意义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保障,尚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自上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两者之间的联系开始增多,并逐渐渗透了人权意识及权利意识,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但就当时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而言,二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始终存在着不同,这就导致当时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无法合二为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是人们当家做主,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具有了较大的联系,但随着改革开放,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在1995年实行了新的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与社会保障法具有了更密切的关系。
(二) 在社会保险中二者关系的分析
笔者在上文已经说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存在包含关系。除了在协调劳动关系上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以外,在社会保险中,二者也具有密切的关系。针对社会保险,劳动法着重于劳动保险的内容,而社会保障法针对的则是偏重于工伤保险与劳动保险。可以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强调对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双方劳动保险关系进行调整;而社会保障法则是着重调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而且,当前我国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到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律体系当中,而劳动法也于2018年做出了新的修改调整,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与改善。这种发展是我国在社会法发展方面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法已经调整了保险和福利的要求,而社会保障法则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当中。因此,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与福利方面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在相互作用下,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在发展方向上也具有不同的发展趋势,但在立法目的、内容上,二者又显示出了相互交叉的特点。在整个社会法法律体系当中,共同作用,一起完善着我国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入研究我国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内在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法的发展与完善,对劳动者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更好地协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朱钰婷。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 (7) .
[2]吉静。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8, No. 141 (06) :48-49.
[3] 王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 (18) :172-172.
[4]魏华。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7 (7) :162-163.
[5]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 (2) :23-24.
[6]刘佳。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基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之考察视角[J].社科纵横 (新理论版) ,2012 (4) :12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