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借款,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虽然丈夫是以个人名义向王XXXX借款以偿还XXXXX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XXX将款项汇入丈夫账户后,丈夫随即将款项汇给妻子,经由妻子账户汇给XXXXX公司,由此可知妻子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丈夫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