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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应讲诚信恶意违约要作赔偿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李艳辉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15日原告杨某由郭某代理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所拥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104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被告购房定金30000元,2018年2月1日前支付被告购房首付款320000元,剩余房款720000由原告以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若被告违约,双倍返还购房定金;若原告违约,被告没收原告定金作为赔偿金。并且守约方有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另行赔偿违约金一该房屋标的总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手写体)。
        3、第十八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月15日付给被告定金3000元,于2018年1月24日原告付给被告购房首付款410000元,但被告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网签及协助原告过户义务。究其原因,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其获得利益减少,从而导致违约。
        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虽然卖方为了多获利而主动违约,但从本案判决卖方支付房屋差价损失来看,违约成本大大提高,卖方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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