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燕窝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9-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泰国燕窝作为名贵的滋补品,深受我国消费者的欢迎。作为进口商品,泰国输华燕窝除需办理入境检验检疫审批、取得产地证书外,还应当在内外包装上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近年来随着跨境网购的兴起,各大电商平台上也有销售泰国燕窝产品,然而产品质量却参差不齐,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如何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呢?
案情回顾
去年9月份,梁先生在一家淘宝网店购买了两盒燕窝,花费3198元,商家称其所售燕窝为泰国进口。梁先生称,自己收货后发现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其认为该商品不具备合法进口手续,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于购物款的赔偿,共计31980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商家辩称其销售的燕窝来源于上海某公司,手续合法,本批次500克燕窝原均有溯源码,购入后拆零销售,致使梁先生所购200g燕窝无溯源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商家销售的燕窝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中,商家虽然提交了其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手续,但其销售的燕窝部分没有溯源码,而且其存在重新包装、拆零销售的行为,所以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采购、销售的部分燕窝有合法进口手续并且有符合规范的中文标签,不能证明其销售给梁先生的燕窝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商家本身也不具备“分装”燕窝的食品安全许可。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梁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由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梁先生31980元的赔偿。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燕窝产品时要仔细甄别商家资质,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等资质文件。在售前咨询中,要向商家询问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溯源码等包装信息,不要轻信卖家“无溯源码可以优惠”等骗局。对明显不属于原装的产品,要向商家核实其有无分装食品相关经营许可,避免商家在分装过程以次充好,造成加工污染。在网购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