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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伐证,竟敢伐树木 判刑!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韩晶华律师

没有采伐2014年6月13日,刘某在未办理采伐证件的情况下,在高唐县清平镇某村西采伐出售的杨树141株。案发后,经高唐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总立木材积量为14.708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不少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情况下成规模砍伐买卖自家林木而涉嫌犯罪。为此,法官提醒广大村民,采伐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面积、株数、树种等进行砍伐,切莫因无知而犯法。证,竟敢采伐树木。近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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