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试管婴儿手术被拒,被判合同继续履行做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了 ……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另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孩政策,其目前进行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释法
医疗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医事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 刘荣广律师认为,该案具体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土及其丈夫生前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在张女土丈夫意外死亡后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女士夫妇与医院达到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不具备上述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在张女士丈夫死亡后,合同本质没有发生变化,有条件履行且张女士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
“试管婴儿移植手术”确实需要先行伦理审查,其目的是为帮助“自然受孕”困难的合法夫妻提供的合法的医疗服务。本案中张女士丈夫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意外死亡,但还有两枚胚胎在医院冷冻保存,医疗服务合同有条件继续履行;当然,如果张女士丈夫死亡后没有冷冻胚胎,那么张女士在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医院拒绝则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