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好房屋征收案件是行政审判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对于作为征补决定的主要证据的评估报告因其专业性较强,法官往往不愿评价,不敢评价,一般仅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资质,评估人员是否有资格,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评估结果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应在司法能力范围内,对补偿决定所作出主要证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进行实体性审查。
一、评估报告是否缺乏评估事项(1)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定性。该定性应由有权机关事先予以认定。(2)对拟拆迁房屋内附着物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院落)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二、缺少评估事项的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其意见,征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拒不履行配合实地勘察义务、不按要求提供基础材料等情形,应认定造成评估报告作为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的过错不在被征收人。
三、房屋未予以拆除,具有重新评估的条件。若被拆迁房屋被拆除,笔者认为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重新评估。若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予以认定。不能因征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遭受损失。
总之,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对象的现状和法律权属调查、评估方法的确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工作记录等。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