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修订前生育的二孩,应按原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摘要】2005年10月14日原告雷某某与原告田某某登记结婚, 2014年1月3日生育二孩,原xx区计生委依照两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给予雷某某、田某某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956元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键词】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生育二孩
一.引言
计划生育法修订前生育的二孩,应按原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雷某某、田某某、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05行初221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05年10月14日原告雷某某与原告田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4月8日生育一孩、2014年1月3日生育二孩,2014年3月13日双方登记离婚。2018年5月15日原xx区计生委向原告送达了《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了两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等内容。
(二)2018年7月19日,原xx区计生委依照《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及《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高新区(xx区)卫生计生征字[2018]第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给予雷某某、田某某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956元。原告雷某某、田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在审查行为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的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原告雷某某、田某某生育二孩的时间为2014年1月3日,原xx区计生委作出本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于2015年12月27日、2017年7月28日修正。
(二)原xx区计生委对两原告作出的高新区(xx区)卫生计生征字[2018]第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幅度合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2019年5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某、田某某要求撤销原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xx区)卫生计生征字[2018]第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7年7月28日新修订的《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被告在2018年7月19日仍然以原告生育两个孩子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和自治区法规,属违法行政行为。
(二)答辩意见:两原告行为,违反了2015年12月27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被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原xx区计生委依照两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作出本案征收决定之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告知两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拟征收内容、当事人权利救济等程序,并依法送达书面征收决定,被告作出本案征收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本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的决定,于法有据,幅度合理。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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