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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严重情形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戴允丝律师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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