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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除前条外,还有哪些情形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110网律师
答: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自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因经营方式发生调整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依法裁减人员的,被裁减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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