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应当提供对方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毁损、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对方不配合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应当提供有关的线索,比如,对方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
2.夫妻一方将房产卖给自己的近亲属,该怎么办?
在夫妻感情恶化时,如果一方私自将房产转移给近亲属,比如以赠与的方式或以非市场价的价格转移财产,此时,获得财产的一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对于恶意处分的房子可以依法追回。
3.在夫妻感情恶化时,如果一方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怎么办?
(1)关注家庭财产状况
及时办理共有房产的登记过户,防止对方将房产转移到亲朋好友名下,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
对夫妻大额存款最好设立双方署名的联名账户,任何一方动用资金需要另一方的同意,防止对方以“孝敬父母”或者“对外投资”等名义转移资金;
关注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投资、投保的保单等。
(2)关注夫妻双方对外负债情况
核实夫妻双方对外的负债情况,关注双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账务,防止一方以企业亏损或者做假账的方式,虚构编造夫妻共同债务。
(3)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起诉离婚时,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移共同存款、变卖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情况紧急时,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大强与朋友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
2012年5月,大强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均系再婚,交往3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加上前一段婚姻在各自心中留下的伤痛,使两人对婚后生活产生过高的期望;婚后零距离的共同生活却将两人性格差异暴露无遗,双方开始为一些生活琐事相互指责。
2013年6月,大强姐姐的孩子考上大学,大强送给姐姐2万元,小美得知后狠狠地数落大强,早已失去耐心的两人,从恶言恶语的争吵最后演变成动手厮打。
事后夫妻双方开始分居。
为了应对可能再次出现的婚姻危机,大强除了将自己在公司中的工资交给小美外,私下把公司每年的分红以赡养费的名义存入自己母亲的银行账户,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股票。
分居2年后,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决定协议离婚。
房子是大强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的账户总计只有10万元,小美听说大强把大量资金转移给自己的母亲,于是向法院起诉大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将转移的财产70%判给自己。经法院调取公司的资料后发现,大强在3年间存入母亲账户的资金高达400万元。
对于小美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答案是,法院会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强补偿小美28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会将转移的财产全部判给没有过错的一方。
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一方因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在夫妻关系恶化时,大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自己的母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往往不分彼此,可是一旦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有的人在萌生离婚念头的同时,可能会早早筹划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变卖等,以便在离婚时让另一方少分财产。夫妻之间应当真诚相待,即使缘分已尽,也切莫为了一己之私挖空心思算计对方,到头来极有可能是“伤了感情又赔了钱”,结果肯定“巨不划算”。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