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名为车辆买卖协议书,实为用车抵押借款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9-09-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院对于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来确认,即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律师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这也实际上承认了名为买卖、租赁等,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关系,坚持的是保护合法利息的原则,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即支持按约定支付利息。
据此借款人应依法约定并给付利息,并注意留存支付利息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