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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的侵占数额不能确定,能认定构成侵占吗?
发布日期:2019-09-18    作者:石闯律师
裁判要旨:被告人领取的52万元的转让金中,包含被告人投入的固定资金、被告人终止承包经营的必要补偿、被害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软件资件”补偿,但由于转让金中没有明确的终止承包经营补偿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软件资料”补偿标准;同时被害单位另外获取了8万元转让金及两间办公用房,故无法确定被告人侵占的财物数额,指控被告人侵占被害单位财物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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