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清内涵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2条、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准确划定范围。解释))第10条规定,具有现实的或潜在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应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规定》第2条说明,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存在于企业方方面面,存在于产供销各个环节,不断产生,也不断消亡,准确具体划定范围才能采取相应措施。
三、及时划分等级。核心秘密影响盛衰存亡;重要秘密包含巨大利益;一般秘密具有一定价值。但其保护取决于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解释))第16条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问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因此,及时划分等级,明确期限并做好标志,才便于掌握和保密。
四、明确专人管理。保护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生产经营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挑选懂技术、通业务人员负责,建立相应的机构非常重要。
五、健全相应制度。针对可能泄密途径,制订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才能实际遵照执行,诉讼时也才能准确举证。
六、,提高保密意识。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限制对象都有明确规定。加强保密教育,才能使员工了解保密范围、工作规则、违约后果等,防止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时泄露。
七、,加强日常管理。对内,经常组织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对外,派员巡视及时发现泄密。员工离职,履行交接手续要点收所领借物品,重申离职后仍负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阐明泄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