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
发布日期:2019-09-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由于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目前没有权威性的法律对“投资收益”进行解释,但《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进行了解释,我们不妨来参考一下: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