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条上没写利息,借款担保人要对利息担保吗?
律师解答:不用,既然借条上没写,即使借款双方口头承诺给利息,但因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人人无需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赵某对于许某应当对涉案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许某对涉案借款的利息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赵某向陈某借款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均承认对于利息部分只有口头约定并主张口头告知担保,但上诉人许某表示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并不知情且不予认可。借贷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担保人许某知道借贷双方关于利息支付的口头约定及同意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陈某与赵某对于主债务之外利息的约定,未经保证人许某的同意,对许某没有约束力。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对本案的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予以支持。承现后,许某有权向赵某追偿。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