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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管理办法规范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发布日期:2019-09-04    作者:姚雷律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近日印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作出规定。该管理办法是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相关纪检监察机构采取措施,保证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据介绍,起草管理办法主要遵循“权责一致、宽打窄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措施使用阶段、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措施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国家监委赋予了其监察权,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中管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据悉,管理办法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起草,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主要依据,立足于《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紧密结合三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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