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培训规定?
仲裁员培训规定???第一条?目的条款???为了提高仲裁员素质,维护仲裁公正,保证仲裁?效率,规范仲裁员培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仲裁员培训,是以仲裁实务、仲裁理论、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仲裁文化等主要内容的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仲裁员学习和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培训活动,同时也包括本仲裁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培训活动,以及本仲裁委员会认可或者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第三条?仲裁员的义务???仲裁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仲裁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四条?主管机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负责仲裁员培训工作,包括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计划的执行、评定仲裁员培训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仲裁员的相关申诉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分会秘书处负责仲裁员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和仲裁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记载仲裁员参加培训情况。???第五条?培训计划???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由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于当年度一月确定并公布;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应当适应仲裁员的需求,并在时间、地点上适当考虑仲裁员的便利;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可以征询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分会秘书处的意见。???仲裁员培训计划,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分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同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分会秘书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培训计划外组织培训活动。???第六条?课时管理???仲裁员培训实行课时管理。???全天培训,按8个课时计算;半天按4个课时计算;具体以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为准。???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公布的课时量?本资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