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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性质问题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李建录律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依据这一相关规定,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从上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2017101日上午11时许,胡某(女)骑自行车买菜回县城,途经某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小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的丈夫张某得知其妻遇车祸的噩耗后与儿子急忙赶到现场处理有关事项。次日,张某与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父子死亡赔偿金51万元,丧葬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57.6万元。本案中,虽然胡某父亲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张某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由三人平均分配胡某死亡赔偿金51万元,每人各得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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