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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9-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从而索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向他人索取公私财物。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如果当场遭受的恶害是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则成立抢劫罪)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例如,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不利于他人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向司法机关告发属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敲诈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在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时,如果属于多次敲诈勒索,同样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认定
  1.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胁迫行为。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注重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胁迫令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3.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4.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显然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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