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12-30
【实施时间】1985-12-30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 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