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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案
发布日期:2019-08-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屡屡受挫,尤其是国家人事部于1994年6月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一次将乙肝检测作为“硬指标”,“乙肝歧视”成为就业中的普遍现象。芜湖青年张先著提起诉讼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    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11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先著成了全国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一人。

  判决结果

  2004年4月2日,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对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31日,芜湖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虽然张先著胜诉未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对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张先著胜诉的意义不可小视,这场官司唤起了社会对这个群体正当权利的重视。司法界和舆论普遍认为,人民法院将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开了司法审查该类行为的先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此案判决后,全国多个省份修改了招考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主管部门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后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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