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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这主要是指: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栽赃陷害,在发生了某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证据陷害他人;借题发挥,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歪曲事实,将轻罪的事实、一罪的事实杜撰为重罪的事实、数罪的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主观意图必须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利用被害人进行告发的,也成立本罪。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书面、署名、匿名、直接、间接的等。(3)必须诬告特定的“他人”。第一,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第五,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将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活动罪中,则该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不要求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该目的即可。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不致不当地限制公民的告发权,应当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因此,当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3.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的犯罪事实以及告发的方式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诬告,应视为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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