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二、保险合同效力变更有哪些?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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