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即交易法, 其不仅发挥着交易中的纽带作用, 在合同中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被广泛在生产流通时运用。合同法和法人在意义上是一样的, 都有复杂的组织功能。合同法对社会的经济需要有促进的作用, 还在推动社会发展上有重大的变革。
关键词:合同法; 组织经济; 功能探究;
合同法是一种交易的法律, 不仅发挥交易中的纽带作用, 还占据着合作性与关系性的重要地位。合同法和法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一样的地位, 都有复杂的经济功能。所以对合同法积极地变革, 对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充分的了解。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强制与任意规范是合同法结合的方式, 将经济活动组织起来, 对政府与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起干预的作用:合同法在一方面有任意的规范性, 发挥合同法中经济市场的功能, 对市场进行强化并实行政府干预。合同法不管是合同的内容还是其的成立, 都与自治有密切的关系。在现代的社会中。治理社会的模式即自治的本身[1]。除此以外, 不论是什么规范都能够将合同法看作为基础, 不但在市场上能够将资源优化, 还可以体现对当事人充分的尊重。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中极其注重组织与开展活动, 例如:运行与创立公司等, 合同法极其重视此类的交易活动。在某种方面来说, 合同法可以对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调整, 订单式和通达的主体是交易活动。合同法在经济下, 明显对公司法要大。
(三) 合同法促进合作
两者的合作关系能够通过合同法来维护, 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义务得以履行。合同法在正常的情况下, 更要重视当事人的关系, 这也是对合同法体现的关键点[2]。合同法能够维护市场的秩序, 市场体制通过建立规范的协议而建立起来。代理在公司模型上看, 需要对成本的支出要通过, 保证效益均衡, 防止道德风险, 因此交易高成本, 监管低成本的环境就会造成了。
(四) 合同法调整范围广
公司法是为了制约公司成员而设立的, 其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对于调整市场的主体, 有广泛的范围, 在经济上有优于公司法的重要性[3]。经济法是通过多种交易而组成的, 这样的交易与活动的主体连接, 包括了很多的活动的类型。
(五) 合同法能合理分配交易风险
合同法有明显的对风险和当事人关系的界定点, 其中有许多分配风险的优势。在现阶段其交换的方式极为少见, 长期大规模的交易也很常见, 这其中有很多的不定性。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具体体现
(一) 从交换型到组织型合同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 交易活动都是在履行与缔结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而构建出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是最基础的市场关系。在分类合同的时候, 能够分成交换型合同与组织型合同。
(二) 区分消费者、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一般的情况下是相对应的, 其性质是缔结商人群体。消费者中没有商人的成分[4]。服务、交换与供应商品与经济交易都是商事合同的内容。在有的国家不管是制定还是学理都有明确的专业术语。
(三) 确立长期合同规则
合同之间的关系不仅有临时的, 也有长期性的存在其中, 在调整这样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 充分地发挥经济功能。长期的合同有下面集中特点:履行期限长、参与人数多、经济行为的协同性。
三、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为
合同法的特征即交易, 例如:租赁、买卖等, 会忽略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目的, 现实的交易会因为这种安排而与现实脱节, 也导致在经济纠纷的面前少有针对性的裁决。合同法在实际中的制定, 不仅能够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满足, 对于合同的本身来说, 其本身不会被改变。
(二) 长期合同
组织型合同从交换型合同来转变, 是目前的合同法新的发展。我国将一次性合同当做常态, 在合同下构建出很多的规则。除了这种合同, 在实际中看还有很多长期的合同存在, 具有一次性合同不具备的功能。
(三) 继续行合同
合同的方法则不能够考虑继续行合同的特征, 只是把一次性的合同当做样本, 例如, 在解除合同来说, 合同法有很明确的规则, 但是主要对一次性的合同进行针对。但是在此种合同当中, 如果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的时候, 是不会导致违约的状况在现实中出现的, 因此双方不会因为这种情况而解除合同。就算将合同解除, 也不会有以往的效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合同法所存在的意义是对两者的共同的利益进行实行, 对推动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发展意义。因此在充分的对合同的类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的功能有所了解, 在安排合同的规则的基础上, 完善合同法并使最终的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戴雷.分析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J].法制博览, 2017 (36) :1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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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J].中外法学, 2017, 29 (01) :104-120.
[4]王阳.中国劳动者被“过度”保护了吗?——对劳动力市场工作安全性程度的评价研究[J].中国劳动经济学, 2012, 8 (01) :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