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
一、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4个月);
二、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