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交通肇事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9-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需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对于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其次,对于符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比如,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4.正确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行政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一种刑事责任。因此,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能仅因为行为人逃逸,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