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经理利用内部信息非法获利构成何罪?
案情介绍: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部信息非法获利被公诉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张三担任证券投资经理,掌握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后购买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2013年7月17日,张三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张三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张三主动投案自首;在未受控制的情况下,将股票兑成现金存在涉案三个账户中并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说明情况,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未挥霍,原判罚金刑得已全部履行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张三可予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指和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治理情况等直接相关的实际信息,其信息来源主要是上市公司本身,其核心是上市公司信息。
3. 未公开信息是指相关金融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是对内幕信息的补充。例如: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信息,典型的就是基金公司投资各种证券的持仓信息,另外还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交易机构、监管机关产生的政策信息等等。
4.利用未公开交易罪并不包括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4)3次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张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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