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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 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检方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六挂靠在其名下的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张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六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三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张三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张三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将名下汽车专卖用于个人开销,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律师说法: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1.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等。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本案中张三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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