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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陈龙桥律师

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区别
2019年8月12日

摘要:涉及房屋等需要产权登记的财产,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单方面反悔予以撤销;夫妻财产赠与协议,在产权没有过户登记之前,根据合同法规定产权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房屋等财产的赠与。

一、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的类别
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方面的协议包括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夫妻财产制内容的协议,离婚时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以及夫妻之间签订的有关财产赠与的协议等。
1、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一般也称为夫妻财产协议(以下称“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协议的性质和内容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协议。
2、离婚时签订的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除了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外,一般都有离婚财产处理的内容,个别情况下在离婚时也有单独签订离婚财产处理协议的。离婚之后双方还有可能就财产处理问题签订补充协议,该类补充协议的性质一般也属于离婚协议的范畴(以下统称“离婚协议”)。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签订的财产协议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都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法没有相应规定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3、夫妻财产赠与协议(以下称“赠与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其性质和内容符合《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等规定的协议。
二、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区别
协议涉及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形,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夫妻财产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否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产权人都不能单方面反悔,撤销夫妻财产协议;如果签订的是夫妻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产权等没有过户登记之前,产权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房屋赠与。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方双方结婚时签订协议,甲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送给乙。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双方离婚,乙要求甲按照协议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甲拒绝。
如果该协议的性质是夫妻财产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即使所赠与的房屋产权还没有过户给乙,甲也有义务继续履行协议,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乙;如果甲拒绝过户,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房屋产权过户。
如果该协议的性质的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只要所赠与的房屋产权还没有过户给乙,甲可以随时撤销房屋赠与(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已经过户给乙,甲就无权撤销赠与)。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存在重大区别的。作为接受财产的一方,如果要取得另一方的个人所有的房屋,就应当签订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而不是单纯的赠与协议。如果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协议,其法律效力则是不确定的。
三、那么如何才能确保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夫妻财产协议,而不是赠与协议
首先,协议的名称除了要确定为夫妻财产协议外,协议的内容也必须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其次,协议中除了不能出现“赠与”这个词之外,也不能有和赠与相关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使协议的名称是夫妻财产协议,该部分内容也仍然可能被认为是赠与条款。
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问题。
离婚协议中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明确赠与给另一方,或者是赠与给孩子,在没有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产权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判决产权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撤销赠与,有的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产权人撤销赠与的请求不予准许。
由于判决不统一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现在大多数的意见的是,离婚协议是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一揽子协议,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只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且大多数是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互为条件的,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仅具有道德义务、而且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同时产权人在达到离婚目的后要求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能由产权人在离婚后单方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虽然如此,在离婚协议中还是尽量不要出现“赠与”字样以及和赠与相关的内容,而是直接表述为离婚财产处理的内容,以尽可能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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