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与代某系朋友关系,代某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7月、2015年4月向周某借款总计十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同时代某将其房产证拿给周某以表其有能力偿还之意。2015年9月周某发现代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该套房屋买卖的三方协议,随即周某立即要求代某还款,但代某一直以没钱还等各种理由搪塞周某,拒绝还款,于是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代某归还借款十万元,代某辩称:向周某借款十万元是事实,但约定于2016年7月10日还清,现还款期限未到。
法院判决:
周某与代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判决代某给付周某十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当前法律还未明文规定出借人可以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提出归还借款要求,但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以及诚信社会的建设,周某提供证据证明代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透露出就算约定期限届满也无力偿还借款的信息。因此,周某的诉请理因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未到并不能成为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当然理由,若借款人明确告知或借款人的行为证明其到约定还款期限亦无能力还款,那么借款人已构成了预期违约,出借人主张提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未到,诉请法院仍会得到支持”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还款期限虽未到,但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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