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叶某经营的强力沙带厂经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号为第1265111号的“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砂布、砂纸、金刚砂、研磨剂、砂条、砂带、砂瓦、玻璃砂(研磨用)、研磨用刚玉砂、白刚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止。2009年2月13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0年5月6日,强力沙带厂向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7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强力沙带厂委托购买砂带的何某等人一起来到东阳市虎鹿缝配城628号店铺购买“EASTMAN”和“KM”砂带。何某现场取得《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销售售出清单》和李春刚的名片各一张。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店铺的广告牌和内部装饰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其中产品包装盒上印有“EASTMAN”商标。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0)浙东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照片15张。2010年8月31日,叶某以A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A公司停止侵害叶某第12651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A公司赔偿叶某因A公司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l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GENUINEEASTM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砂布、砂带,被诉侵权产品是在裁布机上使用的砂带,虽然砂带的使用广,而裁布机用砂带使用范围窄,只能在裁布机上使用,但两者名称都是砂带,砂带是属概念,裁布机砂带是种概念,砂带结构、原理一样,都是在纱布上粘沾沙粒,并且叶某的涉案商标一直用在裁布机用砂带上,故两者是类似商品。叶某注册商标为“GENUINEEASTMAN”,“GENUINE”的英文含义是“真正的”、“真实的”,“EASTMAN”是由“EAST(东方)”和“MAN(人、男人)”复合而成,属于臆造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位置排列上,“EASTMAN”放在主要部位,并用粗体字显示,是该商标的主要部分。A公司在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的显著部位及产品上使用“EASTMAN”字母商标,并且用粗体字显示,与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A公司在其包装盒的主要部分突出使用“EASTMAN”字母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EASTMAN”与“GENUINEEASTMAN”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A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砂带包装盒以及产品上使用“EASTMAN”字母商标,侵害了叶某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将A公司使用的“EASTMAN”标识与叶某的“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进行比对:“GENUINEEASTMAN”商标由“GENUINE”、“EASTMAN”两个英文单词上下排列而成,其中文含义分别为“真正的”、“东方男人”,其中“EASTMAN”为粗体,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由“EAST”与“MAN”两个单词组合而成一个新的复合词,属于臆造词,具有显著性;A公司使用的“EASTMAN”也为粗体,与“GENUINEEASTMAN”商标的显著部分“EASTMAN”字形、读音、含义完全一致。A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包装盒的中上部位置使用“EASTMAN”标识,与叶某产品包装盒使用其商标的位置完全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叶某所经营的强力砂带厂虽在“GENUINEEASTMAN”商标撤销审查程序中表示“GENUINEEASTMAN”商标指定使用的砂布、砂纸、砂带等商品与伊士曼公司的“EASTMAN”商标核定使用的裁布机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承认砂带与裁布机及其零部件非类似商品并非认可砂带与裁布机用砂带非类似商品。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