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A公司某工程承包给B公司施工。2016年6月30日,B公司与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甲进行施工。后由于B公司与甲因工程款产生纠纷,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