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紧急避险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正当防卫打击的是非法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的则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