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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9-07-30    作者:孙新律师
  离婚后有些朋友由于种种原因,当初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抚养权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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