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7条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解析:
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所谓权利消灭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就消灭不复存在。就像食品有保质期,过期变质不得食用一样。这里的票据权利过期失效,不得行使。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于权利的诉讼时效。过了权利消灭失效,权利本身就不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票据法第17条,根据不同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失效。根据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失效。
关于有付款日期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从到期日起2年。
关于没有付款日期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从出票日开始计算2年。
对于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是从出票日开始计算6个月。
关于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被拒绝承兑或者从被拒绝付款之日开始计算6个月。
关于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的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清偿日和被提起诉讼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二者可以选择一个。可能被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过了,但是被诉讼后有清偿的行为,那么时效就从清偿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