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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型号、位置等信息,少数财产可以只提供财产线索。
如果不提供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不会查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提供保全担保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7、还有请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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