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与代理律师的权限对比
一、阅卷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每天的工作内容,最过频繁的,莫过于阅卷,阅卷,阅卷。曾记得某大律师说过,他每天外出,包里总是放着卷宗,哪怕在空闲的时间多看上一眼。这种工作态度特别值得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学习。阅卷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几乎所有的辩护工作都以阅卷为基础。尽管法律规定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是不管辩护律师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还是其他文书,在没有阅卷前,所写的法律意见往往只是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阅卷才是真正的辩护工作的开始。如果不阅卷,会见就很难到位,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就难以保证质量。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是在法庭,所谓的法庭才是辩护律师的第一战场。笔者认为,在法庭上的工作固然重要,但是,辩护工作的好坏,更重要的是你在阅卷中下了多少功夫,做了多少努力。有人用“庖丁解牛”这个故事来形容辩护律师的阅卷,笔者认为是比较贴切的,阅卷的过程,就是“解牛”的过程,只有这样,你才能把卷宗内容吃透,做到胸有成竹。就笔者所办理的案件来说,阅卷所占用的时间几乎达到辩护工作的80% 。二、阅卷尽量全案阅卷实践中不排除有些辩护律师不看卷,或者说只是看部分卷宗,如口供。笔者认为,阅卷尽量全案阅卷,否则,就类似盲人摸象。目前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几乎就是可采性和印证的证明标准,只有全案阅卷,才能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作出判断,才能在证据与证据间的印证上作出比较,求同存异。嫌疑人的供述固然重要,但笔者往往更加青睐于客观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因为口供易变,而书证、物证往往相对比较固定而客观。三、阅卷要带有批判性思维阅卷的过程就是质疑的过程,批判的过程。辩护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应当重新审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给证据“挑刺”。没有批判性思维的辩护人,做不好辩护的工作。当然,所谓的批判性不是无的放矢,而是以证据规则为前提,以熟悉刑事证据法律为依归。换句话说,你必须清楚哪些属于非法证据,欠缺哪些要点属于瑕疵证据,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否对待证事实存在实体影响,综合全案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欠缺哪些待证事实等等。一句话,要熟悉刑事证据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能灵活运用。四、带有目的和疑问去阅卷阅卷不是看文学书,看到哪是哪。笔者认为,阅卷应当带有目的。什么目的?就是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找到辩护的突破点。笔者的做法是,在看证据前,先看诉讼文书卷,特别是先看《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因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对证据的总结,对嫌疑人触犯哪条法律的适用。通过先看《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辩护律师心中就有了个大概的轮廓,有了个大概的框架,我们就知道,再看证据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再去看证据,我们就有了目的。这时候大脑中就形成一个思路,如果你的当事人要被认定为起诉书中指控的这个罪名,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然后,你再去看案卷中有没有这样的证据。五、阅卷尽量做笔记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阅卷如果不做笔记,特别是在证据材料多的情况下,容易混乱,也容易忘记。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方法问题。如笔者曾在一个涉黑案件中(200卷),阅卷笔记就做了几万字。古人说,把厚书读薄。其实,做阅卷笔记也有类似的功能,把厚的卷宗提炼出来,读薄读透。有些案件材料特别多,如果不做阅卷笔记,就会凌乱繁杂,理不清辩护思路,有时候心中有辩护的观点,苦于找不到证据材料,事倍功半。如果做阅卷笔录,特别是在关键的地方,或摘抄,或画图表,并标明在哪卷哪页,在法庭上往往得心应手。如果说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你提出的观点,都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标明在哪页,恳请审判长注意到哪卷哪页,往往审判长也不会打断你的发言并予以重视。辩护律师的工作,说白了,就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认真的辩护律师,总会赢得尊重。六、阅卷的具体方法阅卷的方法很多,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方法,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方法。很多辩护律师喜欢用电脑阅卷,在目前采用卷宗扫描的情况下,特别是有些案件材料多,用软件搜索当事人名字来阅卷,搜到名字的材料就看,搜不到名字的材料就不看,笔者认为,此方法容易漏掉很多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如涉黑组织类案件,即使搜不到当事人名字也很可能与你的当事人有关联性。笔者喜欢用传统的方法,如果卷宗不是太多,如果有条件,笔者建议尽量把卷宗打印出来,尽量全案打印。曾在某些案件中,真的遇到有些辩护律师在庭上向笔者借过卷宗来看。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对一件刑事案件至少要阅卷四次。第一次可以粗看,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和证据的大概;第二次在制作阅卷笔记时细看,阅卷笔记往往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第三次可以有针对性地精看,辩护观点往往在这个阶段形成;第四次应当综合地看,在脑海中做到对卷宗材料信手拈来。实践中,笔者常常运用以下几类阅卷方法:摘录法:这种方法是最基础的方法。通过阅卷,把卷宗的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如抢劫案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哪些人物,每个人的说法如何,根据卷宗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取舍和摘录,再进行细节的比较。这种摘录法,特别在对口供的阅卷中,常常运用。表格法:表格法适用于按照一定程序推进犯罪的案件。如在一个贩卖毒品案件中,笔者就运用表格法,对毒品的来源、毒品交易的通信、毒品的价格、毒品的类型、毒品的去向等情况制作一个表格,那么对整个贩卖毒品的事实就一目了然,然后再有的放矢地每个程序进行核实和质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画图法:画图法适用于案件人物多,且每个人的分工不同,通过图表可以把案件涉及的人物及其作用,明显地呈现出来。有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也往往会画某些图表,但是侦查机关画的图表往往运用的是侦查思维,这与辩护人的思维是不一样的。如笔者曾在一宗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就运用的是画图法: 不管哪种方法,方法因人而异,辩护殊途同归,万变不离其宗。如宋慈在《洗冤集录》开篇说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阅卷就是辩护律师运用法律,对案件的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间的印证作出合乎常理和逻辑的推敲,参验互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