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无偿受赠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如何纳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生效。
《公告》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公告》中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受赠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需要增收。
无偿受赠人对外销售房屋时由该如何交税,不同的无偿受赠方式,在征税时也有不同:
1、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2、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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