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贷款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 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 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贷款之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造成拖欠贷款,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