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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成功退回(案例2)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易德铭律师

案件二简介:购房方董*卖一房买二房同时进行,买进本案所涉房屋为第二套,中介查档时原房屋还未过户、买进的第一套已经在名下,因为杭州市限购政策是名下不能有3套房屋,导致不能如期网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等原房屋过户出去,因此,具备网签条件的时间实际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8天。
卖方章*以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正式购房合同为由起诉买方董*要求没收购房定金20万元。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易德铭律师接受董*委托后,采取反诉策略并成功证明未能如期网签并非董*过错,法院判决卖方章*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案情小结:即使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如果能证明并非买方过错仍然可以退回购房定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68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章*
委托代理人:孙**、王*,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姚天亮,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略)
本院认为:章*、董*及第三人华邦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章*主张解除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董*也在本案中提出了反诉请求,故本院对章*该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根据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双方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因董*名下有二套房,其中一套房屋正在出售尚未完成过户手续,致董*未能通过查档而无法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4月28日董*查档通过,董*愿意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因章*要求华邦公司保证于2018年5月10日完成过户手续而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案涉居间协议第六条之规定,合同所约定的定金属定约定金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董*未拒绝与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居间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因查档未能通过而不能签订,在查档通过后董*积极要求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双方也进行磋商,但就过户时间不能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本院认为董*并非恶意拒绝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故本院对章*要求没收定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解除章*、董*、杭州华邦公司与2018年4月15日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二、驳回本诉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反诉原告董*定金20万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本诉原告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反诉原告董*负担1825元,由反诉被告章*负担1825元。
……
审判 长 马 婵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更 泗
人民陪审员 王 春 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 嘉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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