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反担保:
(一)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
(三)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作为反担保人,应该提供变现能力强、市场价值稳定及权属关系清晰的抵押物(主要是指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用途为非住宅类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