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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妻子做担保人,协议离婚后因前夫贷款还不上被银行起诉要求共同还债
发布日期:2019-07-11    作者:谢保平律师

【法律咨询】
夫妻买房,为了支付首付款,男方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女方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房子购买3年后,因男方外遇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若干。
现在因男方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遭到银行起诉,银行连同女方一起起诉,要求女方共同偿还此债务。女方是否应该偿还此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解答】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男方是借款人,女方是担保人,从形式上看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离婚的时候,也约定由男方承担,从这个角度分析,女方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解释》第三条还有一个但书条款,即“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上述案情,男方所欠债务明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女方全程参与,此借款并没有剥夺女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故而女方应该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由于男方和女方离婚时候约定该债务由男方承担,因此女方在承担后可以向男方追偿。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还有违约条款、律师费等专门约定,男方不仅要承担女方垫付款,还要额外承担双方约定的相关费用。谢保平律师在代理书写离婚协议时,一般都会书写类似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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