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就是犯罪对象。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只有当行为人拐骗了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时,才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例如,盗窃财物与盗窃枪支的,分别构成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有别。例如,贿赂是组成受贿罪、行贿罪之物,而不能认为是受贿罪、行贿罪的对象;再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有别。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它们不是行为对象。因此,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而言,毒品可谓行为对象,但对于制造行为而言,行为人所制造的毒品属于行为孳生之物,不是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有别。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是指犯罪工具。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不是行为对象,而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行为对象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有别。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偷越国(边)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都没有对象可言。(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受到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