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事 故 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址:
被告:李四,男,汉族,1991年4月6日生,住址:
电话:
被告: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元。
二、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依法赔偿。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5日21时20分,被告李四骑电动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口东500米时,撞到前方步行的原告李xx,至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经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李四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悉,被告李四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现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特呈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黄鹏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