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法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9-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法的性质
(一)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二)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三)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