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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下的分享经济对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改变
发布日期:2019-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近日来,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共享租房变身借贷、快递外卖包装污染等成为社会焦点。分享经济由市场无形的手调控, 传统产业被冲击, 劳动关系重塑, 市场趋利性导致大量负面效应产生。层出不穷的问题亟需经济法这只“有形的手”进行调控规制。
  关键词:分享经济; 经济法; 规制;
经济法
  “互联网+”计划实行以来, 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热点, 各种形式的分享经济体井喷而出, 中国已然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分享经济市场。分享经济悄然改变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同时, 暴露出大量问题。
  一、分享经济的界定
  2016年分享经济被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十九大报告又提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力。”分享经济更是秉承五大发展理念在不断壮大。
  分享经济的前身是出现在美国的“协同消费”。传统“分享”是指小范围内产品和服务非盈利性的赠与使用。分享经济是指“以闲置资源为基础, 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 以短时让渡使用权为方式, 以获取收益为目的” (1) 的新经济形式。社会资源被高效利用, 所有权与使用权短暂分离, 既有自发性基于平台交换闲置物品、资源、技能、知识等, 也有企业入驻平台直接为人们提供资源的交流和物品的使用, 支付小于物品购买价值, “分享”不再免费。
  二、分享经济规制现状
  分享经济大致分为平台类和企业直供类。平台类分享经济, 平台、供给和使用三方分离, 消费者和供给方通过平台建立联系, 完成交易, 比如滴滴打车、外卖平台、共享租房等。企业直供类分享经济, 企业购买产品, 通过互联网投放市场, 消费者购买短暂使用权, 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共享单车。
  (一) 分享经济法律规制缺失
  分享经济发展初期, 为了鼓励其发展, 市场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分享经济蓬勃发展, 法律规制却严重滞后, 传统的法律法规只能作为参考, 而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分享经济新型态。许多平台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 获取更大利益, 冒险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比如降低准入标准和资格审查。比如曾经出现“无证无店经营外卖”、“网约车司机低门槛注册”、“不合法借贷融资平台”等问题。
  (二) 规制俘获和权力寻租
  分享经济规制, 是传统产业、新兴行业、消费者与政策制定者多方博弈结果。当大量问题出现, 舆论热议, 国家和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分享经济法律法规。传统行业俘获政策导向, 导致规制过严, 从而扼杀新发展的分享经济。比如传统出租车行业通过罢工、舆论造势来施压法规制定者。新发展的经济形态也会利用市场垄断俘获政策导向, 消极抵抗规制落实, 并以规制成本名义, 向消费者牟利, 比如出现平台借规制为由收取消费者更高费用。而政府在规制过程中, 自身利益也会参与其中, 从而出现寻租现象, 忽略效率与公平最大化追求。
  (三) 信任保障机制不完善
  当前分享经济主要依靠信誉机制进行评价, 公众的评价成为分享经济重要参考标准。公众评价具有主观偏差, 感受不同评价不同, 而企业互惠活动很容易引起公众做出积极评价。信息和资本的不对称, 平台更容易操控公众舆论。对于公众评价的漠视, 也造成许多不良社会问题。公众信誉也成为重要考验, 比如公共自行车偷盗毁坏和乱停乱放问题。信任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使信誉评价体系没有发挥真正的参考价值。
  三、分享经济规制完善路径
  分享经济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经济法对于公平效率的追求。对分享经济进行规制调控, 也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保障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避分享经济负面效应和行业垄断,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一) 加强宏观政策支持
  随着分享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 国家应当大力引导支持分享经济的发展, 不能规制过严, 否则会扼杀分享经济发展积极性, 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分享经济的规制要符合经济法的法定原则, 行业规范、各主体权力、责任边界都要有法可依。厘清政府、消费者、平台企业、供给方和相关从业者法律关系, 解决分享经济合法性问题。
  (二)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依据经济法公平原则, 引入竞争机制, 营造良好自由的分享经济发展环境, 避免一家独大和行业垄断。分享经济早期一般都是通过“平台烧钱”模式, 抢占用户资源, 打压竞争对手, 用户积累到一定规模便形成行业垄断。垄断形成平台开始消极抵抗法律规制, 利用消费者向法律法规制定部门施压, 以规制为由向消费者攫取暴利。引入竞争机制后, 多主体公平参与分享经济市场竞争, 在博弈中公众会有更多选择, 而平台也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 创新法律规制模式
  对于分享经济规制成本较大, 要建立起政府和平台合作模式, 分级分类监管, 法律法规主要对平台进行管控, 而平台严格监管上游供应, 促使平台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共治, 充分利用平台大数据和信誉机制, 将公众反馈信息作为规制评估参考标准, 将信用等级作为分享经济参与的门槛。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J].经济法研究, 2018, 18:28-37.
  [2][日]土田和博.分享经济与经济法劳动法[J].环球法律评论, 2018. 4.
  注释
  1 何超, 张建琦, 刘衡.分享经济:研究评述与未来展望[J].经济管理, 201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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