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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丢失枪支不报罪
发布日期:201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因此,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所谓“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后果与间接危害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
  4.主观上: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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