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鄞州的老陈平时也是一名代驾司机。2018年5月的一个晚上,老陈与几个朋友相约小聚。“我帮你叫了代驾,一会儿等师傅来了让他送你回家!” 朋友小杨先用自己的手机为老陈叫了代驾服务,并将目的地设置为老陈住的某小区。 从餐厅至小区全程不到6公里,代驾的季师傅送老陈回家。十几分钟后,在距离目的地小区还有六七百米的时候,季师傅将车钥匙拔下来交还给了老陈,并在手机上进行操作确认了结束行程,看着老陈自己开车向小区方向驶去,季师傅就离开了。凌晨1点30分左右,朋友小杨到家后给老陈打了个电话,当时老陈在电话里回复“已经到家了”。 不曾想,凌晨2点30分左右,老陈被发现在离小区两公里外的马路上发生单向事故,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老陈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22mg/100ml,是醉酒标准的10倍之多。两个多月后,老陈的家人向鄞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季师傅、被告二代驾公司赔偿损失50余万元。原告起诉称:季师傅未按代驾软件的指令将老陈送至指定地点,最终导致其严重醉酒后在无意识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死亡,季师傅存在过错,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接收代驾服务费用,应与季师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总费用的40%即50余万元。 被告代驾公司辩称:发生单向交通事故时,已经距离代驾行为结束间隔一个多小时了,且事故的地点距离代驾起点、终点及代驾行驶路线相距甚远,在朋友致电询问时,老陈回答已到家。故被告认为,老陈是在代驾结束后先回到了家,再自行驾车外出时发生的事故,系死者自身的醉驾行为导致,季师傅的代驾行为无明显不当。 季师傅则解释说,之所以在距离小区还有六七百米的时候就停下了车,是因为当时老陈说想上厕所,他就靠边停下了。老陈小解回来之后就向季师傅提出要结束代驾订单,让他可以下车回去了。他看老陈当时状态还可以,并且两人聊了一路,老陈讲话的思路尚算清晰,也就没再坚持,把车钥匙还给了老陈。下车后,看到老陈确实是往小区方向行驶的,他就放心离开了。因距离事故发生过去了两个月有余,相关的监控录像资料已无法调取,关于季师傅的说法以及老陈当天晚上到底有没有先行回家,这一切都成了未解之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小杨通过手机软件呼叫代驾,被告公司指派季师傅接单,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被告公司负有将客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季师傅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提前终止服务,并放任已经醉酒的老陈驾驶车辆离开,轻信其能够自行驾车回家,最终导致其发生单向事故死亡,对此,季师傅存在过错。季师傅的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职业亦系代驾司机,对于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禁止性规范应有清醒的认识,对事故的发生,死者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结合发生事故与结束代驾的间隔时间、地点,被告的过错行为对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小。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0余万元,根据过错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代驾公司赔偿10万元。 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二代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后双方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履行完毕。(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