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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买路虎却拒付民工工资,包工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曾莉律师

【基本案情】
X某,男,2014年2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X某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承包某公司异地扩能技改项目工程,并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X某拖欠为其具体施工的油漆班组、土建班组、平地场班组以及污水管道组130余名民工工资约30万元。




2013年12月,X某以1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路虎”汽车一辆。2014年1月,公司为X某拨付了289万工程款,X某将该款用于支付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项目部工资及零星民工工资,未支付上诉拖欠的民工工资。之后,X某在明知临近春节民工将向其索要工资的情况下离开项目部。1月底,人社局对X某的工程项目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X某仍未按整改指令支付上诉民工工资,引发数十名民工集体到市政府、信访局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经市政府工作人员电话通知,X某拒不出面解决问题。除夕当天,为安抚民工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市工信局出资30万元垫付了X某拖欠的民工工资。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X某抓获。次日,X某妻子T某向市工信局还款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X某以逃匿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X某是初犯,已支付民工报酬,并赔偿了民工损失,取得了民工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X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审理过程中赔偿了劳动者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X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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